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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立法保障

来源:产业创新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25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既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一筹莫展,应当政策先行引导、法律适时推进。当前,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既有政策也有法律,两者都需要不断完善,其中法律的规范治理

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既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一筹莫展,应当政策先行引导、法律适时推进。当前,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既有政策也有法律,两者都需要不断完善,其中法律的规范治理与保护更为重要。文化创意产业的商品与知识产权客体几乎是重叠关系,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法律也应当以知识产权法为主,“知识产权是产业创新和发展的核心制度”,“对知识产权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就是保护创新”,就是保障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应当通过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

文化创意产业是知识经济的新事物,目前尚无统一的内涵和外延体系,英国最先提出“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ies)的概念,即那些源自个人的创意、技能与天赋,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有效运用,从而发挥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的产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则以文化产业为统称,也就是“那些包含创作、生产、销售‘内容’的产业。从本质上讲它们是不可触摸的并与文化有关,一般通过著作权来保护,并且以商品或服务的形态出现。”韩国也称为文化产业,并以商品的可复制性为基准进行定义。日本则强调内容产业的说法。国内学者吴汉东曾使用“文化创新产业”,学者叶朗、胡惠林等曾使用“文化产业”,学者金元浦专门研究介绍过“创意产业”的概念等。在定义方面,叶朗着重于文化的内涵,认为“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与文化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为这种生产和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业。”张京成等将文化创意产业定义为:“那些具有一定文化内涵的,来源于人的创造力,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借助科技支撑和市场运作被产业化的活动的总和。”厉无畏则将其归属于经济学的范畴,认为凡是从广义上“以创意为核心增长要素的产业或缺少创意就无法生存的相关产业称为创意产业”。综上,本文对文化创意产业定义为:通过人的智慧创造并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且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产业。

二、文化创意产业的法律需求

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既需要市场的自我培育,也需要国家的积极引导。没有市场的自我培育,国家的引导只能是纸上谈兵,没有国家的规制引导,市场就有可能走向野蛮发展的误区,进而导致市场的衰落。因此,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需要国家的规制引导——亦即法律的保障,诚如学者所言,“文化生产作为一种特别形式的社会生产,其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而法治本身在促进文化发展的同时也会得到文化的滋养,并构成文化体系的重要内容。”

立法保护是根本保护。“现代国家的成长必须依靠国家的制度化、法治化,国家治理能力的核心是法律制度供给与实施的能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既关乎社会的经济增长,又与国民素质息息相关,是知识时代国家最主要的成长路径,因而特别需要国家在制度上和法治上予以保障。当前,学者们大多认为“我国正在构建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然而,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是行政和司法的前提,不论是依法行政还是依法裁判,必要条件都是有完善的法律规范存在,保护谁、保护什么、保护多少、用什么方式保护等等都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只有制定了完善明确的法律,行政和司法才能有章可循,不至于在立法缺失情况下,想要保护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却“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立法保护是行政与司法保护的前提,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才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根本保护。

知识产权制度是文化创意产业的基本保障。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力量是创新,内容包括知识、技术等的创新,是社会事实的表。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主要是为了保护无形财产权,从根本上来说属于制度的创新,是社会现象的里。文化创意产业和知识产权制度实际上是表里关系,二者本质上都是一种创新。文化创意产业的特征在于创新,是科技时代新的社会生产方式,社会文明离不开法治,文化创意产业同样需要法治,并且能够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鼓励和保护创新的制度”。通过为创新活动进行产权界定并提供激励机制;为创意产业进行资源配置并提供交易机制;为创造性成果进行产权保护并提供市场规范机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因此被称为是激励和规制创新活动的新制度“供给”。

文章来源:《产业创新研究》 网址: http://www.cycxyj.cn/qikandaodu/2021/0525/1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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