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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创新与深化知识产权供给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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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识产权集制度、技术、权利、资源、财产等多重属性于一体[1],是现代市场秩序的内在构件,是进行知识创新必须遵循的规则。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定垄断权,可以保证创新主体获得
知识产权集制度、技术、权利、资源、财产等多重属性于一体[1],是现代市场秩序的内在构件,是进行知识创新必须遵循的规则。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定垄断权,可以保证创新主体获得熊彼得租金,这有利于激励创新。高质量的知识产权资源是一国产业在全球价值链条件下能否成功转型的决定性因素。在创新发展理念的指引下,以提高知识产权制度供给的质量为出发点,激发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使知识产权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得到同步提升,同时降低市场主体间的知识产权的交易费用、促使知识产权资源在经济的转型中发挥有效的作用。很明显,通过构建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的知识产权的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体系,是衔接各产业、激发各方力量的创新系统链条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一、释放知识产权激励和扩散创新的制度功能
创新不仅仅是在实验室进行最前沿的研发活动,而且还是对新的产品、工艺、服务、流程等成功的商业化运用,这就需要充分释放知识产权的制度功能。从产权的一般含义来理解,知识产权是在与知识创新成果有关的一束权利中做出选择的权利,比如,许可、转让、投资、融资等。由于这些权利的运用,不仅需要排除不特定的第三人的侵挠或阻碍,而且还需要在与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协作中得以实现。因此,知识产权虽是产权主体对产权客体的关系,但实质是产权主体围绕产权客体而与利益相关者形成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规范化、法律化、制度化了,就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因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随着经济知识化和知识经济化的不断相互交融,知识在生产要素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第一要素。但是,新知识的产生是一个在充满不确定性的创新旅途中进行艰辛探索的过程,是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果,即使需要比一般性的非创造性的物质产品的生产花费更多的努力、消耗更多的资源,但仍面临极大的失败的风险。知识生产的这种特性就要求给知识创新者以产权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知识的供给水平与经济发展保持平衡。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生产活动越来越商业化,知识创新成果日益变成了一种在市场上活跃的商品,为了有效调节知识商品中的关系并有效促进这种商品的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不断趋于完善[2]。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对知识创新成果进行保护以激励创新。知识创新成果是一种可以供很多人使用但却不会灭失的无形产品,很容易在生产性消费过程中遭到机会主义的模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产权保护设立了一个阻隔机制,将试图偷偷利用新知识获取不法利益的非知识产权权利人挡在围墙之外,从而知识的创新者或投资者获得创新收益。不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保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相应的限制,比如,权利受保护的时间的有限性、受保护的内容须向社会公开等。这也有利于后继创新的进一步发展。其结果就是知识创新活动的涓涓细流逐渐汇聚成了整个社会的创新大潮。
总之,在创新已是核心竞争力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的条件下,在各国都不约而同地把经济复苏的希望聚焦于创新发展的态势下,只有能够以最小成本实现创新不断涌现的知识产权制度才是有效率的。但从目前我国国内普遍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来看,知识产权制度还没有达到效率最优的状态。因此,在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必须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法治制度,提升其供给质量,从而激发全社会的创新热情。要按照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加快知识产权领域内的综合管理体制的改革,简化知识产权申请流程,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改进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合理分配知识产权权益。尤其是要健全涉及以 “互联网+”、大数据、移动智能终端、物联网等为代表的新领域、新业态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强化对传统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公民和法人的知识产权诚信制度建设,健全 “知识产权+金融”“知识产权+财税”“知识产权+文化”等方面的服务制度。
二、构建知识产权大数据系统提升创新质量
知识产权大数据的直接价值对于产业创新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创新主体可以利用知识产权大数据做很多事情,比如说,寻找自己所需要的技术资源,了解所在领域技术发展的前沿动态,避免产品创新或市场创新时的知识产权风险,针对市场需求创建新的商业模式等。然而,知识产权大数据资源在提供这些价值的时候,并不会发生犹如有形的物质性资源那样的损耗,它可以不断地反复利用,更重要的是,如果使用次数越高,知识产权大数据资源的知识创新价值就会越高。这一特点,也使得知识产权大数据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价值,并不限于特定的创新用途,它可以为了企业打通技术供给和技术需求之间的内部联系、以便企业能够找准市场上的技术需求、明确技术发展定位、进而进行产品创新和流程优化这一目的而多次被使用,也可以用于政府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并提高知识产权治理水平的目的。由此可见,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知识产权大数据的创新价值,并不是单一的,也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多样性的,是可以不断挖掘而且每一次挖掘到的创新用途都与以往有所不同。这些似乎无限的潜在创新用途就像是能够给我们带来无数惊奇的宝盒,它不仅有理论意义上的创新,更有实践意义上的创新。这些不同路径选择的创新的总和就是知识产权大数据之于产业创新的价值。
文章来源:《产业创新研究》 网址: http://www.cycxyj.cn/qikandaodu/2021/0518/1602.html